校字〔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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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动手机版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乐动手机版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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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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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学校有效运转和事业发展,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教资后〔2020〕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和控制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乐动手机版(中国)、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财政厅综合管理、省教育厅监督管理、学校占有及使用的管理体制。校长作为法人代表,对本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与资产评估、资产报告和信息化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占有、使用和控制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统一领导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处长担任。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是学校各类资产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资产进行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国有资产的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校资产验收入账审核、使用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日常事项的审核和报批手续;
(三)对全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实施专项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及时将资产占用、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全校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预算编制、资产配置、发放与维修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对学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评价考核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 各中层单位按下列范围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牌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配置与管理,负责校史馆、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资金和财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理论教学用房和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及用房的管理工作,负责教室配置,教室多媒体、窗帘和座椅的保管与维修等教室管理;
(四)科技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全校科研用房的配置管理工作;
(五)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料、数字资源的管理以及各学院、部门图书资料的信息管理;
(六)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在建乐动手机版(中国)管理,家属院以及后勤服务用房的分配与管理,对餐饮设备、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道路、植物、学生公寓、家属院附属设施等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七)安全稳定处负责对校园消防和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七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公用房产、场地、办公设备及家具的管理;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公用房产、场地、实验室、仪器设备、办公设备与家具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中层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使用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其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要设立专人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配置资产应当与履行职能相匹配,本着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严格参照《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冀财资〔2016〕127号)相关要求进行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于纳入新增资产配置范围的资产,应当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条 配置资产时应首先从单位内部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要,并办理资产变动或调拨手续,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第十一条 应严格执行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未列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需要购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执行,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建立国有资产应急调剂制度,优化资产配置。对资产使用部门积压、闲置或利用率不高、原有超编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科报经领导小组签字批准后在校内统一调剂。
第十四条 通过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科应会同资产使用部门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登记入库、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等手续。自建资产应根据《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冀财规〔2019〕7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财务处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房屋、土地等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明晰产权归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明确权属,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禁止形成账外资产。财务处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国有资产管理科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学校原则上不再投资兴办实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科应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变动回收、清查盘点、维护等相互制约的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科和各使用部门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每月与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国有资产管理科同时督促资产使用部门做好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资产领用应严格按照制度办理手续,并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资产领用、占用情况。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确保资产完整和安全的责任。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入账管理
(一)使用与管理人员必须是在人事处、财务处注册(有工资号)的在册职工。
(二)办理入账流程为各部门资产管理员登录《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固定资产入账,或打印“入库单”(资产名称、金额、供应商、技术参数、使用人等信息应准确完整,有领用人签字)到国有资产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发生因使用人变更、使用部门调整、存放地点调整等变动,以及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原因收回时,资产所在部门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申请项目变动,以确保账、卡、物相符,并保证资产安全回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对外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的国有资产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缴入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学校应加强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作价投资,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需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严格按照《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教资后〔2020〕34号)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应与承租人签订《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书》,见《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11号)附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需要延期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转化。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利用,依法保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对转让无形资产或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要进行合理计价,按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学校权益。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科会同财务处、技术部门组织专家经过论证、技术鉴定和审核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填写《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后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报废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在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时,应严格按照《乐动手机版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党字〔2020〕3号)规定提交材料和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
第三十四条 资产清查是指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学校进行财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确定资产权属、确认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学校机构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财务清理是指对学校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算和清理。
资产清查是指对学校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资产清查工作应按《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20号)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资产清查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应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省教育厅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省省教育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财务处理,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确定涉诉资产价值的;
(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且不影响第三方利益保障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依据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学校应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基础数据信息库,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每月及时将资产数据及变动信息导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编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月度报告,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对报送的国有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应用一定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机构、人员设置、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事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资产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核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条 建立学校资产管理奖罚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予以处理: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无形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四)固定资产丢失赔偿责任:除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意外事故造成的丢失外,在办理资产交接或资产清查时账、卡、物不符者,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正常退休和在岗调离人员、在岗辞职人员和除名人员、在岗去世人员等未按该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规整改,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情节严重的调减当年预算,暂停办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对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涉及到相关人员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超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进行资产配置,超编制、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登记、核销资产,形成资产长期挂账或账外资产,导致账账、账卡、账实严重不符的;
(四)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五)未按规定收取、上缴、使用或截留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个人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七)违法规定程序审批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事项的;
(八)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九)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个人。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附件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向 辉(校长)
副组长:王建峰(分管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其组成成员如下:
办公室主任:宋春初(财务处处长)
成 员:杨 凯(党政办公室主任)
刘文贵(教务处处长)
郝海森(科技处处长)
李桐栋(图书馆馆长)
周学增(后勤管理处处长)
李 光(安全稳定处处长)
崔炳德(计算机科学与信息乐动手机版(中国)学院院长、教学单位代表)
周晴晴(国有资产管理科科长)